西安交通大学档案馆 陈凤英
档案收集难是多少年来一直困扰档案工作的一个大问题,基建项目档案因为基本建设的周期长,参建单位多,专业性强等特点,收集归档更是难上加难。为了搞好这项工作,档案工作人员做了许多努力,但收效有限。在法制化建设已广泛深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今天,笔者认为,良好的法制化环境同样是做好基建项目档案收集归档工作的有力保证。
在以往的基建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中,人们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规定建设单位应在什么情况下将应归档的材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的成效取决于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由于缺乏约束机制,档案部门一直处于被动地位,虽然也采取了不少措施,想了不少办法,但收效甚微。
一、 法制化建设为保证基建项目档案收集归档提供了基础条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法制化建设也日趋完善,各行各业的法律法规已成为人们规范各自行为的准则,一个法制化的社会正在成长壮大,借助于这样的东风,近几年基建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有了较好的环境条件,为我们做好档案工作提供了法制保证。
1. 1996年经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法是档案工作的大法,他将档案工作提到了法律的高度,履行归档工作是公民的法律义务。
2. 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城市规划法是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的依据,他将归档时间列入了法律范围。
3. 2000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材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从而将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与工程建设的质量连在了一起。
4. 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第四条则说明“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它将档案的收集与档案的产生联系起来对待,使基建项目档案的准确、完整、系统有了保证。
5.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还就各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整理。第七条更具体地对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提出了人员、库房、设备配置的要求,使基建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落到了实处。
6. 2000年建设部78号令公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备案手续必须提供的文件是解决基建项目档案收集的又一途径。
7. 2000年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明确: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样和材料必须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这一规定既保证了基建项目档案的质量,也为基建项目档案的收集创造了条件。
8. 西安市建委1998年印发的《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规定,“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重点建设工程、住宅小区、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资建设项目、合资合作建设项目以及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均应进行综合验收。”而综合验收的办法是“由市建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从而使更多的单位参与到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中来。
9. 2000年建设部经过修改重新发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接受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并将归档时间由竣工后的六个月改为三个月,这些条文的规定使基建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获得了主动权。
二、 加大惩处力度是法制化建设对基建项目档案收集归档强有力的保证
规范社会行为的途径除了明确要求外,还需要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处,使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不敢越雷池半步,也使一些漫不经心,不负责任的同志警觉。所以,相关法律法规中设立的惩处条款是对基建项目档案收集归档提供的强有力保证。
1.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违反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无视行政处分的人,也对承担刑事责任心存畏惧。
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一些想以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人和单位心存余悸。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基建项目档案形成中的弄虚作假和不归档行为的经济处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着积极的约束作用:
1) 第五十六条第七款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和第八条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4)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验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工程建立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该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把公务活动的职责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做法,将敦促每一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档案工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崇高事业,是各项建设事业不可缺少的环节。基建项目档案作为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的真实反映,在加强工程质量控制,追究工程质量责任,惩治工程领域的腐败行为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大档案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作用。在建设活动的各个环节抓住合同管理这一核心,强化经济手段,对基建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实施有效的控制。
《情报杂志》2002年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