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档案馆 石慧敏
科技信息及其共享特征
科技信息是指有关科技研究和发明及其应用的信息,它大多是以新知识和发明成果等形式表现出来,科技信息包括新的科研和发明成果、科技研究的进展情况、科技成果的推广状况以及科技交流和合作、科技队伍状况等信息。科技信息是科学工作者掌握科研动态,确定科研方向和评价科学成果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经济发展政策和科学技术政策的重要依据。它有以下一些特征:
l、共享性:科技信息是一种无形的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信息的交流和实物的交流有着本质的区别,实物交流,一方得到的正是另一方所失去的;而信息的交流,一方得到新的信息而另一方并无所失,双方或多方可以共享。
2、延续性和继承性:科技信息是一种巨大的社会资源,一般资源在生产过程中逐步消耗自身来实现产品的生产,达到增殖的目的,而科技信息在传播和交流的过程中,却不会消耗自身,相反还会进一步充实和发展,当然,科技信息也有它的时效性,但其时效性并不取决于自身的消耗,而是取决于更先进的替代信息的发展速度。
3、可再现性:科技信息的可再现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客观事物的一种反映,它为人们接受的过程,也是客观事物的再现过程。二是科技信息的内容可以物化在不同载体上,传播过程中经由载体的变换而再现相同的内容。如信息存贮于电子计算机后,需要时可以在屏幕上再现。
4、可复制性:科技信息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是一种无形的财富,然而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为世人所认可,无论是技术发明、科学发现、文艺创作等等,都要借助于象录音带、照片、书籍、磁盘等载体加以体现。这种特点就表现为可复制性。科技信息的价值通过这种复制与传播得以实现。
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所谓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一切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效性等几个特点:
专有性,指的是一旦某种知识和信息的权利为权利人所主有,其他任何人不得占有这些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地域性,指的是只能在一定的国家和地区才具有法律效力。
时效性,指的是法律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仅限于规定的一个时期。
知识产权依赖知识产权法来维护,知识产权法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出现的。国际上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已有两三百年的历史,它对于推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起步较晚,新中国成立前,曾经有过一些专利、商标、版权的法律规定,但由于缺乏全面性、连续性,很少能够真正有效地起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建国初,我国也制订过若干关于商标、专利的法规,但十年动乱使得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陷于停顿,有些法律甚至被取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文化、科技事业蓬勃发展,对外交往日益频繁,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有关的管理措施,以保护公民的创造成果,提高创作的积极性,同时保证能够接触到并有效地吸收外国先进技术和进步的文化成果。于是,我国于1980年6月正式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接着又相继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
科技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众所周知,科技信息是一种巨大的知识宝库,能否充分利用这种资源,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科学、教育、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从全社会来说,信息共享能够帮助科技人员继承和借鉴前人的成果,避免重复研究和走弯路,加速科研工作的进程,使科技信息转化为社会物质财富,进而创造出更多的精神财富。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实现科技信息的共享,然而科技信息的共享和流通,对科技信息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建立健全提出了新要求。科技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如果缺乏对科技信息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就会侵害科技成果发明者的正当权益,不利于信息共享。而过分的知识产权保护,又阻碍了信息的交换与流通,因此,调整和协调两者间的关系,非常必要。
协调和处理科技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科技信息认识的逐步提高,为了鼓励公民从事科学技术创造,同时也为了保护科技人员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和精神权不受他人侵害,我国开始把创造者的经济利益同智力成果实施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联系起来。实施单位的经济效益越大,创造者所得的经济报酬越多。这就从经济利益上使科技人员产生了创造智力成果,关心其推广应用的内在动力。因此,从信息的传输和共享以及科研成果的尽快转化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可能比以往的一次性发明奖励制度更能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
然而,科技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一个法律体系做保障,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从各个层次、各个角度为科技信息中的知识产权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保护。由于受科技信息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的限制,我国科技信息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都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而协调地处理好科技信息共享与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发展科技信息产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课题。为此,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第一,保护科技信息知识产权前提下,进一步加强科技信息的共享和流通,提高全社会的信息意识,大力开发信息资源,使之充分利用,提高其共享程度,发展各类信息机构建设,理顺信息流通渠道,建立科技信息发布和交换制度,使信息机构为宏观和微观服务的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加强信息服务的技术基础。
第二,在促进科技信息共享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信息知识产权的保护。着手进一步改善国内和国际业务中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虽然,在保护信息知识产权方面,我国起步较晚。但是,我国的产权法律保护起点较高,所以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原则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相协调,缩短了与国际标准的差距。
第三,要加强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保护信息产权。
总之,在当前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科技信息业的发展必将有力地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重视和加强科技信息的产权保护工作,对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简明信息词典》,于清文,李振中编,1991年经济科学出版社。
2、《国外科技及文献检索》,陈国理等,1994年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3、《知识产权法》,程开源编,1993年南开大学出版社。
《档案与社会》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