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制订 2002年3月修订)
一、为了有效地利用本校档案馆馆藏档案(含资料,下同),更好地为学校与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定本办法。
二、 本馆提供利用档案的方式有:查阅、摘录、复制(复印、扫描、拍照)、借阅、电话及信函(包括电子邮件)查询等。凡利用馆藏档案,均应按照本馆规定办理相应利用手续,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
三、利用开放范围的档案、个人查阅本人学籍成绩者,凭本人合法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或单位介绍信,即可查阅。
四、利用未开放范围的档案,规定如下:
1、秘密级以下(含秘密级)档案:查阅本部门或本课题组形成的档案,只需持本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开具的介绍信即可办理;若查阅其他部门和课题组的档案,需经立卷部门和课题组负责人审批,方可办理。
2、机、绝密级档案:凡校党委、行政重要会议记录、专案材料,组织、人事方面的档案和其他机、绝密级的档案,按照管理权限,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科研档案由项目(课题)负责人、科技处处长或主管校长指定的直接需要人查阅。
五、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档案,须经我校主管校长批准。
六、利用档案一般只限在本馆查阅和复制。如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时,须经档案工作人员同意,并办理借出手续。借出档案应及时归还,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因故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向档案人员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
七、基建档案确需借出利用的,须持利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说明借出原因、借出时间、并有领导签署的意见,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并严格履行借阅手续,限期归还。同时交付档案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照档案价值确定,最低为人民币伍佰元,档案归还时,经检查无丢失或损坏者,保证金如数退还)。
八、利用者利用档案时,应严格遵守档案馆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或擅自抄录、复制和公布档案,违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馆负责档案的复制(复印、扫描、拍照),并按规定合理收费。一般档案的复制,需工作人员同意,重要的须经保管室主任或馆长批准。
十、对于重要、珍贵的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
十一、对查阅完毕的档案,工作人员须认真清点,检查无误后方可签收。利用者应按要求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