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一、 接待借阅工作一律在阅览室进行,档案库房内,非本科室人员不得入内,利用非公开档案由接待人员查阅目录和有关检索工具。二、 出具档案证明,由档案人员根据档案内容摘录,不得人为篡改档案内容。三、 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将档案携带出档案馆,也不得随意复印、摘抄,档案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和传播具有保密性质的档案内容。四、 查阅有密级的档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档案材料确需复印时,必须在档案馆复印室复印,未经批准,不准将密级档案借出。五、 销毁档案或其它材料,必需编造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监销,平时不需归档的重复文件,废纸等一律不得作为垃圾处理,应统一送造纸厂处理或监督销毁。 六、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规定,定期进行保密纪律检查,做到常备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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